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驗證法規公告
(二)乾品雜糧隨機取樣二千公克,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。
二、市售之抽樣(一)袋裝:隨機取完整包裝之樣品,取樣量應達到二千公克以上且包袋數量為偶數,將同一產品之包裝隨機分為二份。
(二)散裝:應隨機取二千公克以上,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。
(二)茶葉(乾)應隨機抽樣六百公克,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。二、市售之抽樣 隨機抽取適量樣品並經均勻混合後分為二份,其規定如下:(一)單位包裝淨重未達二百公克者,取樣六個單位。茶葉(乾)取樣六百公克。(二)單位包裝淨重逾二百公克未達五百公克者,取樣四個單位。(三)單位包裝淨重逾五百公克者,取樣二個單位。(四)屬散裝者,隨機取樣二千公克。
備註:所採樣品數量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,酌量予以增減。